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补偿待遇,包括一次性发放二十五个月的
伤残补助金。
这笔款项由
社保机构负责结算,而其每月向伤残员工发放生活补贴,具体额度以员工在事故发生之前的实际
工资水平的百分之八十五为基础。
此类伤残待遇最长可持续至员工因伤去世为止。
若伤残员工的户籍并不属实工作所在地,那么他们有权选择一次性领取伤残
退休金以及需要的
护理费用。
此种情况下,需与社保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并一次性计发为期十年的权益,同时,社保保险关系也将在此之后正式终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
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