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谓的
经济补偿金,乃是是用人单位在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所提供的财政补贴。
这笔资金必须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是终止之后,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一次性地支付给
劳动者,以达到经济上的援助作用。
而
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则是按照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实际服务年限来决定的,每一年的工作时间即等于增加一个月的
工资额度。
二、如果劳动者在单位的服务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但尚未满一年,那么他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一整年来计算经济补偿额;
反过来说,若工作时间少于六个月,也不妨获得半数月的工资作为
赔偿。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若是劳动者的
月工资超过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定区以及市级人民政府所发布的本地区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他就有权按照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向用人单位提出经济补偿要求,并且这种要求在执行过程中最多不能超过十二个年份。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月工资,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是终止之前的最近十二个月份里的平均薪酬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