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所拥有的房产,在
父母离婚过程中无法进行分割处理。
由于该房产已经属于孩子个人所有,因此,父母作为其
法定监护人,仅能出于保护
被监护人权益的目的,对该房产进行适当的管理与处置。
若父母试图将该房产变更登记至自身名下,实质上相当于将
房产赠与自己,这无疑会损害到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在
夫妻离婚时,
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所积累的
共有财产,并不涉及到子女名下财产的分配问题。
原则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所有权归属于该
未成年人,夫妻双方均无权对此进行处分或要求分割。
获得
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有权与其共
同居住在该套房产内,但另一方无权对此提出分割要求,也不能以放弃
房屋所有权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
抚养费用,否则可依法
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
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