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规定,若夫妇双方中的一方未能直接照顾未成年子女,在决定
离婚时,需依照双方共同达成的共识,或经过法院裁决来确保
探视权的实现。
离婚之后,未直接负责
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权进行探望,而另一方则具有提供协助的责任和义务。
关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及时间,可由
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人
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