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我国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尊重在有限期为一年之内的
仲裁申请。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一般是从
当事人明确知晓或应当明确知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共计一年整。
与此同时,在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如果认为该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则应予以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相应的通知;
反之,若认为该申请并不符合受理条件,则应以
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详细阐述不予受理的原因。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