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
产权界定过程中若出现异议,相关方应及时向负责执行此项工作的政府机构提出疑虑并请求其调查核实有关土地信息。
确权工作完成之后,如遇土地诉争问题,各方
当事人应尝试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圆满解决方案。
若协商未果,可向政府申请裁决以进行下一步处理行动。
在此过程中,政府将依据具体事实做出公正合理的决策。
若有所不服,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当地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