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合同中,应该根据实际的工作岗位进行详细地填写。
如果现实中的工作岗位与劳动合同中所注明的岗位存在冲突,那么应以实际工作岗位为准,同时也可通过友好协商对劳动合同加以修订。
对于劳动合同的修改,务必遵循平等自愿以及
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不能违反任何法律、行政
法规的相关规定。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中还需要包含以下几个必备条款:
首先是关于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其次是关于
劳动报酬的具体内容;
再次是关于
社会保险的相关事宜;
接着是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然后是关于
劳动合同期限的说明;
最后是关于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