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由法院批准并发布的调解书,具有与法律判决同等的效力,且可直接在房管部门进行
产权变更手续的办理。
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困难或阻碍,您有权向该院提出请求,申请由其发送协助通知书以协助您完成产权转移手续。
在您提交办理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相关资料时,需准备齐全以下内容:
登记申请书、申请人
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此证件可以是由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所颁发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相关文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性材料。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
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
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
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