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
拘役的
犯罪分子,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可考虑暂时予以
监外执行:
(一)患有
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符合
保外就医条件者;
(二)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幼儿的女性;
(三)因个人生活无法自理而不适宜执行监禁
刑罚且不会对社会带来潜在威胁的人员。
虽然保外就医可减
轻罪犯在监狱中的压力,但对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存在自我伤害行径的罪犯,不应给予保外就医的机会。
对于确有严重疾病,必须进行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监外执行是指在
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罪犯被交付监狱服刑期间或服刑前因疾病、哺乳、怀孕等原因无法
羁押时,所采取的一种替代性
刑罚执行方式。
监外执行是在法院
判决生效之后,对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监外执行的决定权仅限于法院和监狱,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做出此类决定。
对于监外执行而言,这仅仅是一种刑罚执行的替代方式,并非意味着罪犯在获得监外执行资格后便无需再返回监狱服刑;
例如,当疾病治愈、哺乳期结束等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消失后,如果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则仍须将其收监羁押,继续在监狱内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