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子女监护权的变更事宜,其父母有权申请授予特殊权限。
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夫妇双方如能够达成共识,共同商定
监护权的归属及行使方式,则此类决定将受到司法机构的认可与支持。
同时,在特定情形下,若无
抚养能力的一方因患有重大疾症或身体遭受伤害而无法承担养育责任;
甚至存在故意逃避抚养义务的情况时,另一方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变更子女监护权的请求,此种请求同样会得到司法机构的支持和批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