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
遗嘱人中,若其中存在数份遗嘱,并且在这些遗嘱之中包含了经过公证程序的遗嘱,那么我们将以公证遗嘱作为最终的裁决依据,这是由于公证遗嘱所具有的
法律效力远超过其他类型的遗嘱。
然而,若不存在公证遗嘱,那么我们将以最后一次订立的遗嘱作为最终的裁决依据。
倘若遗嘱人在生前曾多次订立公证遗嘱,那么我们也将以最后一次订立的公证遗嘱作为最终的裁决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