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需遵从以下原则:
首先,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协商过程中,不能单方面做出决定。
其次,要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应歧视女性,也不能仅仅因为女性收入相对较低就减少她们的份额。
再次,在处理
离婚期间的
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尊重并保护女性的权益。
接下来是针对
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标准:
处于两岁以下幼儿阶段的子女,通常会被判给母亲
抚养,但若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则例外:
第一种是母亲患有长期且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例如癌症),使得子女无法与其共同生活;
第二种是母亲存在抚养条件却未尽到抚养义务(如对子女实施遗弃、虐待行为),而父亲坚持要求子女跟随自己生活。
对于两岁以上的儿童,会优先考虑条件更为优越的一方来抚养他们。
对于两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如果父母双方都希望子女能跟随自己生活,那么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家庭的经济状况、个人的综合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之间的情感亲密度等。
最后,对于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在跟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应该充分听取子女自身的意愿。
此外,父母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或在法院的介入下,制定轮流抚养子女的计划。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