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
伪造信用卡者,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可被判定为“
情节严重”:
即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或透支额度单独或合并计算后,其金额在2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且
数额较大的,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缴纳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若
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关于
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30万元的情况,由于其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因此应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
缓刑。
这是因为只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