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的厂房在面临政府
征收拆迁时,租户有权获取相关
赔偿,如
停工停产损失以及搬迁安置等方面的补偿。
第二点是关于作出
房屋征收决策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对于被征收人所提供的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
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2)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相关补偿;
(3)以及因征收房屋而产生的停工停产损失的补偿。
同时,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以对被征收人进行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至于第三点,涉及到对因征收房屋而导致停工停产损失的补偿问题,其金额将依据房屋在征收前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停工停产的时间长度等多重因素来综合确定。
具体的实施细则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