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
拆迁房产并不被视为夫妻间的
共同财产,它理所当然地属于前者—即父母的财产范畴。
这是由于
拆迁所涉房屋的原始所有权者正是父母,因此滚入到他们手中的
拆迁赔偿也是天经地义属于他们的财产。
然而,若拆迁赔偿是根据
家庭成员数量来分配的,而夫妻二人均在补偿范围之内,那么他们对于拆迁房产也将拥有一定的权益。
关于父母拆迁房屋的性质,我们需要进行细致的分类讨论:
首先,若被拆迁人仅为父母,而其子女及其配偶并未作为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出现,在此种情形下,由于被拆迁房屋的原始所有权源自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均非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因此在计算拆迁赔偿利益时,并未涉及到子女或其配偶的权益。
具体而言:
(1)若拆迁所得
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此房屋便属于父母的财产,与子女或其配偶无关;
(2)若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婚前已登记在子女名下,此房屋便属于子女的个人
婚前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3)若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婚后登记在子女名下,并且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明确的单独赠与约定,那么此房屋便属于子女的
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4)若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婚后登记在子女名下,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并无单独赠与约定,那么此房屋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财产。
其次,若被拆迁人包括父母以及其子女及其配偶,在此种情形下,由于在计算拆迁赔偿利益时需考虑到子女或其配偶的权益,因此拆迁后所得房屋无论登记在何人名下,都将被视为家庭共有的财产,无法在
离婚诉讼中单独予以处理。
如欲厘清是否存在相关房屋权益,则需提起
分家析产纠纷之诉,综合考虑
拆迁补偿政策、
拆迁协议等因素进行确认。
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以下财产,均应视为共同财产: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非是
孳息和自然增值之外,其他部分应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3、
知识产权的收益,此处所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