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探视形式主要包括直接见面交流以及进一步的互动行为,简言之便是我们所熟知的“探望型”探视以及具有更深度互动性质的“逗留型”探视。
所谓“探望型”探视,即是指未与未成年子女共
同居住生活的一方家长可以前往对方家庭所在地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场所进行探望。
反之,“逗留型”探视则是一种更为长期的探视形式,其中,享有探望权利的家长有权在经过双方事先约定或者通过法院裁定的探望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接出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交还给另一方家长
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