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一栋房屋存在两次销售的情况时,对于确认
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通常依据以下政策和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优先考虑已完成房产登记及
过户手续的购买者,他们将被认定为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其次,若买卖双方均未能完成上述手续,则应优先考虑已经实际支付
购房款项的一方,其将被视为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最后,在双方均未支付购房款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最早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他们将被视为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
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
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
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