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抗诉,乃是指在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职能的行使过程中,当他们认定本级人
民法院作出的第
一审判决或裁定存在某些严重性错误时,可以根据职权主动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请。
与此同时,还有另一种情况,即
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自收到
判决书之日起五日内,他们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对该判决提出抗诉。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