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半年的期限过后,便可向法院提出新的
离婚诉讼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经审判确定为
不允许离婚以及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婚姻案件,只要未出现新的情况或原因,原告都必须在六个月之内不得再度就同一事项
申请离婚诉讼,然而对于被告而言,却并不受这一期限的约束。
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案例证明,当某一方坚决反对
离婚且无任何法律规定的判定应
准予离婚的情形存在时,原告往往需要耐心等待六个月之后才能提起第二次的
离婚诉讼。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