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除
违章建筑这个过程中,确确实实无需给予任何补偿,不仅如此,从严格法律角度来看,甚至可以对相关
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罚款处理。
然而,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在于,许多地区以“违建”之名进行的拆除行动,实际上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违章建筑。
例如,那些符合建房条件且未经审批便自行建造的
家庭唯一住房,以及由于地方政府实施的某些临时政策所导致的
违法建筑等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违章建筑的存在具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不能轻易地将其判定为违章建筑。
当面临
拆迁或拆除时,不仅应该给予合理的补偿,更应根据法定标准全额支付补偿费用。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