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房屋所有权人系户主身份,那么非户主签订的
拆迁补偿协议将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若户主并非该房产的拥有者,而由实际拥有者与征收部门签署
征收补偿协议,则此项协议将被视为合法有效。
在
国有土地上进行
房屋征收时,房屋征收部门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相关操作,包括:
确定补偿方式、明确支付
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和日期、商定用于
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理位置以及相应居住空间大小、规定搬迁费用及暂时安置补偿费用或周转用房事宜、明确因停产停业造成的
经济损失、约定搬迁的具体时间表、确立过渡形式及其对应周期等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