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
收房地产价值的适当补偿措施;
对由于征收该房地产所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产生的费用进行合理补偿;
2.对于由于征收房地产所引发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也应提供相应的补偿。
本市或者县级别的人民政府有责任制定相关的补助与奖励政策,以对被征收者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3.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出于
公共利益的考虑,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棚户区实施征收或征用,同时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始用途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
房屋拆迁补偿方面,其方式可以包括货币补偿、
产权置换以及综合型补偿等多种形式,其中货币补偿主要表现为支付现金。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征收农用地的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