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量刑定为六个月且符合法定
缓刑适用之情形者,可适用缓刑。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明确规定,
累犯与
犯罪团伙的主要负责人均不应获得缓刑之利益。
此外,缓刑须适用于被判处
拘役或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罪犯,且必须
保证在宣告缓刑后,此决定并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负面影响、并能有效预防其再次
触犯法律,且有显著诚挚的悔悟之心及情节轻微等各方面要求。
因此,若
犯罪分子非累犯亦非犯罪团伙主要负责人,同时符合缓刑的其他适用条件,则可考虑适用缓刑。
故而,量刑为六个月者,在符合上述各项条件下,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