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诉法之相关明文规定,适用
拘留措施的情况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
行为人正在策划实施或正在实施
犯罪行为或是在其犯罪行为被察觉之时,立即采取相应行动;
其次,被害者或现场目击
证人当面指控其犯下罪行;
另外,在
当事人居住地或活动场所内发现了与
犯罪有关的
证据;
再者,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过程中;
此外,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最后,行为人未透露真实姓名、住所及
身份信息,无法确定其具体身份。
然而,由于
欠债不还并不构成
刑事犯罪,因此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导致
被拘留的后果。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