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与公民之间因
宅基地所引发的争端问题,我们首要推荐采用协商的方法予以解决。
然而,如果涉及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机构之间的纷争,则需由相应的乡镇级别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及以上层次的人民政府负责介入并加以解决。
若某一方
当事人对于相关人民政府做出的
处理决定存在异议,他们可在接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主张自己的权益。
《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