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分居长达六个月后是否具备
提出离婚申请的条件,尽管该规定存在,然而,准确的说,这两者并无必然的关联性。
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双方能够充分协商解决关于
离婚、孩子抚育权归属以及
财产分配事宜时,那么他们就完全可以在任一一方时常居住地的
婚姻登记机构亲自
办理离婚手续,无需强制性进行分居。
同样,即使夫妻之间并未正式分居,也是可以顺利完成
离婚程序的。
然而,若双方无法就上述关键议题达成共识,那么希望结束婚姻关系的一方则有权向被告所在地区的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
解除婚姻关系。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如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将会作出离婚判决。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感情不和导致分居满两年只是判断
感情破裂的众多因素之一,此外还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
重婚或与他人长期稳定的
同居生活;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人;
(三)沉迷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者。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