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此房产系于婚姻缔结之前即由单方面全额
出资购置,且
产权亦已登记在出资方之名下,那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此房产应被视为出资方之个人
婚前财产,而归属至出资方个人所有。
至于婚后出售此房产之所得收益,同样应归属于登记者个人所有,而非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然而,若在婚前由某一方支付首付款项并将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而婚后则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义务,那么在
离婚之时,夫妻双方所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在此期间房产价值的增值部分,均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可据此进行合理分割。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