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常情形下,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房产问题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类是原本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登记于某一方的名下,并且依据离婚协议的相关规定,该房产在取得房产的一方名下。在此之后,如果离婚,这处房产的销售流程就变得相对简单,只需要持有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利用新买主支付的首付款便可偿还银行剩余的贷款债务。
然后,只需与新的买家进行产权过户手续的商定和办理,而无需另一方的任何协助或参与。第二部分涉及到的情况是,本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仍然登记在某一方的名下,然而根据离婚协议的条款,被登记到产权上的一方失去了对这个房产的权益,房产的所有权转移到了原先未被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手中。此时,如果该方想要转手卖掉房产,首先必须要进行产权证的变更登记,在完成变更手续以后,才能开始进行房产的出售工作。第三类情况是,本来属于夫妻两人共有的房产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同时银行贷款也在其中一个人的名下。在遵守离婚协议的前提下,房子的所有权归属一方所有。那么现在,这个已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想要出售房产应该怎么做呢?其实,只要买卖双方能够达成一项协议,约定另外一方仅以配合的身份参与售房过程,确保售房过程当中所有的税费及由此衍生出来的权利义务全部由该方承担,那么这样的问题也能迎刃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归属以及分割有约定的,则按照夫妻双方的约定处理共同财产。
二、如果夫妻没有特殊约定的,则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首先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
三、如果夫妻二人无法协商如何分割房产的,则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共同产权的房屋现以离婚,房子转让要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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