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即纳税人采用
欺诈手段隐匿或
虚假申报纳税情况,以逃避依法缴纳的税款,且涉及
数额较大并达到全部应纳税额的10%及以上的;
抑或是扣缴义务人采用同样手法,未按要求支付或
缴纳税费,且涉及金额较大的
违法违规行为。
此款罪行的具体
量刑规定如下:
若纳税人逃避缴纳的税金数量大,且占据了总应纳税额的10%及以上,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要承担相应
罚金的惩罚;
若
逃税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30%及以上,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仍需承担罚金的
处罚。
对于扣缴义务人而言,如果他们采取上述手段,未能足额缴纳或少缴已经扣留或收取的税款,且涉及金额较大,那么也将按照前述规定接受相应的
法律制裁。
《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
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
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