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规定,私有车辆并未设定固定的使用寿命期限,然而,在达到累计行驶里程60万公里之后,政府会建议车主进行报废处理。
若该车辆在超出60万公里后仍能通过各项安全指标检测并维持良好状态,那么这辆车就需要每年进行四次定期
机动车检验,倘若在此过程中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或无法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强制性报废程序。
《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
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