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实质上构成了一种特殊形式的
要约。
在这种情况下,悬赏人通过公开发表的方式表达了其愿意向完成特定行为者给予相应报酬的意愿,这无疑是一种具有
法律效力的要约行为。
依照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要约乃是指希望与对方
当事人缔结
合同关系的意旨表达,同时,此类表达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具体且明确的特征;
其次,要约中必须明示,一旦被要约人接受并作出承诺,则发出要约之人将受到该项意思表示的严格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