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友好协商后签署的
离职协议,仍然接受相关仲裁行为。
然而若在
离职补偿问题上已经取得共识,且
劳动者声明自愿放弃其他权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事项时,尽管仍可提出仲裁申请,但
仲裁结果可能对您不利。
因此,在程序性权利方面,您依然享有相应保障;
然而在实质性的权利层面,我们将视作您与用人单位之间已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悔。
《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见,劳动者在合同履行期间,
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一定条件的。自行离职不辞而别,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
赔偿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