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详细阐述的是关于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在
解除劳动合同时所涉及到的
经济补偿问题。
所谓
经济补偿金,其本质上就是在
劳动合同正式解除或是终止之后,由用人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强制且一次性的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上的援助。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金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标准。
如果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了六个月但不足以达到一年的程度,那么就必须按照一年的标准来计算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额;
相反,若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低于六个月,则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每月的工资水平高出了用人单位所属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开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此时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就需要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执行。
然而,对于那些月工资已经超出了前述规定上限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最多也只能向前述劳动者支付十二年的经济补偿金额度。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提到的“月工资”实际上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是终止之前的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真实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