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明确的是,军人对于
孩子的抚养权,并非单纯地要求重新获得,而是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变更。
并且,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已经明文规定了可
变更抚养权的几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具体情况:
即与未成年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起
抚养责任;
以及与未成年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
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这种生活方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