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骨折病例中,若实施了内置式固定装置,其
停工留薪期通常不应超出十二个月的范围,具体时限需根据病患本人的实际伤势状况进行详细评估和确定。
然而,大部分相关省市地区都已经公布了《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条例,该条例依据各类具体伤害情况,以明确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
对于病情较为严重或情况特殊的患者,其停工留薪期可适度予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
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