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实际职位来详细记录其岗位职责。
若实际工作岗位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存在差异时,则需以实际工作岗位为标准进行确认,或者双方可以经过友好协商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任何形式的变更都需要遵循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中还必须包含以下几个重要的必备条款:
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
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
工作时间以及休息休假的安排;
劳动合同的
有效期;
劳动保护措施、
劳动条件以及职业危害防护的具体内容;
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到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