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
医疗纠纷时,我们科室负责人也会迅速地向本
医疗机构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进行报告。
当相关人员和部门接收到报告之后,他们会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确保将所有相关情况都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汇报。
然后,医疗机构将会向所在地的卫生
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同时也会向患者进行通报、解释。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
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
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