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九级员工的
停工留薪期通常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2.停工留薪期乃是为了保障因工作过程中遭受
意外伤害或罹患
职业病而需要暂停工作进行
工伤治疗的员工权益,在此期间内,其原有的
工资、薪水、福利以及
社会保险等各项待遇均应保持不变;
3.在停工留薪期内,员工的原
工资福利待遇应维持不变,并由所属用人单位按照月度周期进行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