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晰指出,在符合以下特定情况时,
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关系:
首先,若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符合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且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
劳动报酬;
再者,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照双方签订的
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标准,为劳动者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或必要的
劳动条件;
最后,除上述情况外,若存在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到劳动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因素,也可作为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