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因参与赌博而产生的
债务纠纷时,以该
债务作为依据向法院进行
起诉的行为,通常并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或接受。
因为在法律层面上,赌博本身就是一种被视为无效的
法律行为,无法产生合法、有效的
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所谓的“赌债”不仅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同时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债务。
因此,这种情况下的
债权人并不具备任何形式的请求权和诉权,也就没有权利向法院
提出诉讼,要求对方偿还相应的赌债。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
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
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