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对于
离婚事宜制定了详尽的规定及条款,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第一千零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子女需尊敬父母的婚姻权利”,即,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自由选择权,不得妨碍或干预
父母离婚、再次步入婚姻殿堂乃至此后的家庭生活。
在此基础上,子女对父母的法定
扶养义务并不因父母之间的婚姻状况发生改变而有所减损或终止。
其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详细阐述了“
协议离婚”的具体流程与规范,即,夫妻双方若达成
自愿离婚的共识,应当签署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该离婚协议中必须明确记载双方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表达以及对子女
抚养、
财产分割以及
债务处理等重要事项的协商结果。
再者,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即,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
当事人若不愿离婚,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若超过上述期限仍未提出申请,则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此外,第一千零七十八条明确指出,婚姻登记机关在确认双方确实为自愿离婚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将予以登记,并颁发
离婚证书。
最后,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当夫妻中的一方
提出离婚请求时,可以先通过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果,也可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当先行进行调解工作;
若经调解发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准许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