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
农村宅基地上的建筑具有其独特性,这主要源于其
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
同时,请注意,按照现行
法规,每位村民都仅有权利拥有一块宅基地。
其次,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并未如常规房产那样配发
房产证,而是仅持有
宅基地证书,且该证书上只会登记一位房主的姓名,而非像常规房产证一样可记录多位
产权人的姓名。
最后,若宅基地上的房屋被视为家庭
共有财产,那么就需要综合考虑房屋建造所需的实际
出资额以及其他与房屋建造过程相关的劳动力投入等因素,在将家庭共有财产划分为
夫妻共同财产之后,方可在
离婚诉讼中进一步主张对
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