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作为子女的
法定监护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子女的
抚养权变更事宜取得特别授权。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若父母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
协商一致变更子女
抚养关系的,那么人
民法院应当对此予以认可和支持。
反之,如果
监护人均为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因
伤残导致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职责的,或者是严重违反了抚养义务等不当行为者,则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而人民法院也会对此类请求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