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举行婚礼之前,若男女双方并未达成任何关于
房产归属的协议或协商,则由男方全额付款购得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屋,视为男方的
个人财产,此时除非有其他特殊约定,女方将无权干涉或分享此项资产。
2.同样地,在独立购
买房产后且尚未申请婚姻注册之前,若男方将所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共同的名义之下,那么这笔购置将会被视为是夫妻二人的
共有财产,女方亦有权享有相应份额。
3.然而,如果此房是在正式举行婚礼之前以贷款方式购买,尽管房产登记在男方的名下,但此后须用
共同财产来
偿还贷款。若在此过程中又发生了
离婚事件,该房产将依然归属于男方拥有,只是需要考虑到后续房产的价值增值以及贷款类的还款部分,这些都应视为二人的共同财产,女方在后期的离婚事件中拥有合法权益,可以对此提出合理分割请求。
4.进一步而言,在正式举行婚礼之前,男女双方的父母各自为他们自己的子女购置房产时,无论其购置是否与
婚姻登记相关联,只要该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那么通常情况下这会被视为赠与他/她个人的财产,女方无需在法律上拥有对应份额。
5.最后,如果在举行婚礼之前,男女双方的父母共同为他们的子女购买房产的话,不论购买行为是否and婚姻登记行为挂钩,当双方发生
离婚条件时,都应该根据一定的计算方式均享双方父母各自承担的
购房费用中的相应比例份额。《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