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被
征收房屋的价值得到公正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需采取相应措施。
因此,补偿范围应覆盖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被征收房屋自身的经济价值;
其次,为因房屋征收而引发的人员搬迁和暂时居住地点提供的额外补偿;
最后,为因房屋征收导致的生产经营暂停所带来的损失提供的补偿。
在此基础之上,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合适的补贴与奖励制度,为被征收者提供额外支持。
具体的
土地补偿费以及
安置补助费的额度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发展情况拟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进行明确规定。
在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时,作出该决策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进行全面的补偿,这具体涉及到以下四方面:
首先,评估被征收房屋占据土地所产生的
使用权价值;
其次,针对因房屋征收引发的如通信、水电煤气、空调迁移、装修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损失等给出相应补偿;
再次,提供合理的搬迁以及临时居住地址的补偿;
最后,是针对房屋征收带来的生产经营暂停所导致的
经济损失提供相应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的价值补偿,将由州政府或地方议会与被征收人共同商议确定。
若双方就此无法达成共识,应考虑请求协助已经选出或确定的房地产估值机构来通过专业评估对此进行确认。
市政府或县级政府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特殊的奖励政策,以便为被征收人提供适度的补贴和奖励。
此外,如果被征收的是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那么作出这一决定的市政府或县级政府应当优先考虑向其提供住房保障机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