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就业协议的过程中,若
当事人填写了竞业禁止条款,那么在离开现职公司之后,并不必然启动该项规定。这是因为竞业协议是否启动,必须经过员工与原有雇主达成两方合作共识,且必须在双方均赞同的条件下方可执行。当决定启动竞业协议时,雇佣者有权在
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中与员工签署
竞业限制条款,明确规定在解约或
终止劳动合同后,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给予所聘员工相应的
经济补偿。一旦解除了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员工在1年内,不可前往与原所在企业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从事相似业务的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并且不能自行创办相同类型的企业。累计来看,竞业禁止协议即为雇佣者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共同商议的保护雇佣者商业机密以及与
知识产权密切关联的保密信息的措施,同时也规定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一定年限内,员工不可在与原雇主的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及从事类似业务具有竞争性的其他企业担任职务,同样不能自行开设相似业务的企业,此种书面协议成为竞业禁止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