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庭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定,必须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第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下达最终裁定即告终结,除非此类情况因案情严重而需所支持延期,才得已依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主任之盖然同意下,作出相应延长且需以
书面形式告知参与方具体延期期限,但是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出15个工作日。至于
逾期未能作出仲裁裁决者,
劳动者有权就此项劳务争端直接诉至人
民法院寻求法律救助。仲裁庭在做出裁决时,如果某些事实已经明确清晰,则可在此基础上先行裁决。对于主张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提出
诉讼请求的行为,应当附带提交该仲裁机构出具的正式受理通知书或其他已接收仲裁申请的凭证、明示之
证据。如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裁决,
当事人直接启动司法
诉讼,应当予以
立案允许,但对于符合下列特殊情况者,需加以剔除:(1)
移送管辖权的案件;(2)因送达问题导致的送达延迟;(3)正在等待另案诉讼结果及
评残结论的案件;(4)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审结的案件;(5)启动
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
调查取证的案件;(6)除上述特殊原因之外的其他正当理由。《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