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的执法机构,公安局有责任在公民
递交《居民
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为其颁发居民身份证。
在特殊情况下,如交通条件极为恶劣的地区,申领时间可得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可超出三十个自然日。
本人若需更换、重新申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可以前往居住地所属的公安局设立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比如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办理。
而对于更换申请,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而补办申请则需要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
居住证,并且凭借已完成审核程序后的领证回执单到异地受理点领取相关证件。《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申请换领的需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