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此类问题提供了三大解决路径:
1.沟通协商以达成共识。
依据本
法规第14条第1款之明确规定,“关于
土地所有权与
使用权产生的争议,应由相关各方自行协商予以妥善化解。
”换言之,个人或组织间因宅基地所引发的争议,均应先行通过平等理性的协商方式寻求解决方案;
2.适用
行政程序进行裁决。
根据第14条第2款同步阐述:
“涉及到个人及个人与机构之间的争议问题,可提交至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介入审理并给出相应处置意见。
”此外,本法还特别强调,任何未经授权侵犯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行为,其争议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勒令停止侵害,同时给予权益损害者合理的补偿到位;
3.借助司法渠道解决争端。
再次回归第14条第2款不难发现,针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
处理决定不服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有权选择启动
司法程序,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毫无疑问,此举表明公民在处理
土地使用权以及所有权方面产生的纷争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14条之规定,遵照行政机关的先期处置流程,仅当对处理结果持有异议时,方能进一步诉诸于人民法院,否则,人民法院将
不予立案受理。《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