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嫖娼而被处以
行政拘留,实际是属于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体系下的一种惩戒措施,并不等同于承受了
刑法所规定的
刑事处罚。
这也是为什么此类行为可能会留下违规记录但并未上升至
犯罪层面的原因所在。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
案底通常指向一个人曾经触犯
犯罪行为的历史记载。
我们也将其称之为“犯罪人员
犯罪记录制度”,它特指那些曾经有过
刑事犯罪前科的文件归档记录。
这些
犯罪档案一般的保存机构是各个公安部门和与之紧密关联的国家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